最高院以案释法研讨涉医违法犯罪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最高院以案释法研讨涉医违法犯罪和医疗损失赔偿法律适用
以下主要内容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12月12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行,研讨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几乎就是同时,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又一名外科医生被刺成重伤,犯罪嫌疑随后跳楼身亡。据报道该院外科主任医师被一名毫无关系的男子持刀刺伤,肝被扎破裂,肠被刺穿,头部骨折。据了解,嫌疑人是把长刀伪装成雨伞带进医院的。事后,嫌疑人被反锁在诊室,从窗户爬到其他诊室时,警察来了,就跳楼了。
近年来,暴力伤医、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医师执业环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3年10月17日上海曙光医院发生了一起恶性打砸事件,两名男子冲进重症监护室对医疗设备进行恶性打砸,打伤医生,并要求医护人员向死者下跪。起因是患者家属在认为医院延误了治疗导致自己的家属死亡,据了解当时在重症监护室内还在进行抢救了还有9名患者,不少卧床的重症患者由于受到了惊吓情况危急。随后院方立即报警,黄埔警方赶到后将闹事者带走,两名肇事者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类似的恶性医患纠纷案件似乎从未停止。
2016年5月30日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发生伤医事件。起因是当晚医院接受了一名胸部软组织轻度损伤,左侧肘部和右小腿皮肤轻度擦伤、无出血,行动自如的女患者,因伤情较轻,根据急诊病人处置规范,收入急诊科观察室普通病床(9床)留院观察,但该病患及家属没有听从医生安排,与七、八位陪员一起,径直前往抢救室卧床。救室值班护士小高劝说无效后,与主管医生一同前往沟通。谈话间,该女患者的多位家属恶语相向,围攻殴打该院医护人员,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医护人员左眼眼球钝挫伤、眼睑撕裂、视网膜震荡,眼部伤口缝合五针,头部外伤等,伤情严重。
2017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科孙倍成主任在办公室内被砍,目击者称凶手将办公室反锁,随后连捅数刀,孙倍成大动脉破裂,出现失血性休克,左腿刀刺伤,左下肢股四头肌断裂,牙槽骨骨折,牙龈撕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据了解,行凶者与被害医生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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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发生的类似恶性医患纠纷不在少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院的安保措施的缺失,患方对医护人员造成危害的犯罪成本极低,作为医院有能力也有义务付出一定的成本加强安保措施(例如设置基本的安检门槛或紧急按钮,制定相关安保人员的巡防等),保障医护人员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职业荣誉感、归属感。
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性质、罪名与刑罚裁量如何确定?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应负哪类法律责任?医院、医生如何应对和防范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12月12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行,本次研讨会以近期发生的“北大第一医院医闹”事件和各地发生的医疗、医闹纠纷典型案件为样本,研讨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医师协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研讨案例承办法官代表,医疗界代表,律师代表等纷纷提出建议。
1对暴力伤医案件“零容忍”
在湖南省益阳市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贺某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儿童致重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益阳中院刑庭庭长李杨亚表示,这个案子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从量刑上予以考虑判处死缓,在二审期间也得到了高院的支持,予以维持。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于涉医的刑事犯罪,目前还是坚持从严惩处基本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从公布的三批案例和各地介绍案例的情况来看,在案件的处理上,总体从严的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把握定罪和量刑的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表示,医患纠纷折射的是社会信任问题,法律永远是一种事后手段,要考虑防患于未然,在建设“健康中国”的背景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
2医院是否能够明确为“公共场所”
有部分法官提出,在实务中,针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大多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对于群体性冲击医院、医疗机构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
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部分暴力伤医案件中,有些检方不起诉,有些定罪不量刑,还有些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引起了很多医护人员的不满,还有一些需要思考的地方。
“在很多案例中,给医护人员造成的是轻微伤,是否要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来追究责任?在病房、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侵犯了医院利益,也侵犯了其他患者利益。”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表示,应把医院明确定义为“公共场所”,加强法律威慑力。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宽表示,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医院是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场所,保证医疗机构安全不只是医疗机构内保的责任,还应加强执法权的有效性、权威性、震慑力,很多辱骂、纠缠、推搡、打人无法取证的情形是执法的空白地带,应得到重视。
“在医疗机构一线遇到最多的不是‘武斗’是‘文斗’。但实际上这对医疗秩序的伤害更大。”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说。他表示,辱骂、纠缠、长期慢性扰乱医疗秩序在诊疗一线是经常碰到的事情,这种扰序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也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以才会发生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和稀泥”的事情。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属于特殊“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由不特定人群经常聚集、供公共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场所,而医疗机构属于其中更为特殊的一类。处于医疗机构中的人群,患者多为弱势群体,其物理上抗击、抗压能力较低,心理上也需较常人更多的照顾与关怀;而医疗机构本身赋予了医护人员特殊身份,其不仅是患者的医师(具备专业的医护知识,负有帮助患者康复的义务),更是医疗机构的组成部分(负有维护医疗机构外在形象的义务,医护人员自身的信誉与医疗机构的信誉同样挂钩)。因此,将医疗机构明确定义为“公共场所”以威慑长期慢性骚扰正常医疗秩序等边缘性违法行为,更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机构的安全。
3病例书写影响司法鉴定如何定责
在一起刘某、高某与某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某儿童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后来法院审判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双方当事人核对,使得部分内容得以确认,但仍有一些文字内容难以识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在分享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表示,在涉及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完成病历的书写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规范,由于病历书写问题影响鉴定的不利的后果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表示,医疗活动是专业技术服务和普通交易相交叉的领域,既有医生运用医疗专业知识、现代医疗技术的服务,还有医疗产品的使用。在定义医疗纠纷时还应考虑医疗产品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两部分:一是就医疗行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医生标准,是否尽到医院的医疗义务,医院负举证责任;二是患者的损害问题应该由患者本身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民行处副处长周永刚建议,医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把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统一起来,避免重复鉴定或者两个鉴定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病历要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病历书写不规范,应该健全查询制度,更加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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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紧张折射的正是社会成员间信任感的缺失。笔者建议医疗机构首先完善医疗过程的透明化,在医疗全程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患者没有医护人员专业的医疗背景知识,对医疗操作过程费用成本也缺乏充足的认知,因此一方面医疗机构首先对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作充分的告知(无论是医疗风险还是医疗费用),赋予患者应有的平等的选择权;另一方面患者基于自身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有尊重医护人员及其诊疗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共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