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贤速递|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五年立案审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主要侵权形式包括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侵犯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删除、更正补充权;妨碍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权益行使等。

 

涉诉个人信息类型看,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等账号注册信息,占比43.1%;浏览记录、消费记录、就医记录、读书信息等用户使用痕迹信息占比17.2%;银行账号、支付记录等财务信息占比13.8%。此外,部分案件还涉及位置信息、好友信息等。

 

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如删除或停止收集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个人信息案件中经济损失主要为维权支出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金额从1元到约3000元不等。

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涉及行业广,覆盖社交、电商、金融等众多领域。例如,金融企业被诉存在信息泄露问题,致使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在线教育APP被诉在用户登录阶段无法跳过年龄、职业、教育背景等信息填写环节,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电商平台被诉频繁拨打用户电话,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办公软件被诉未经同意将用户移除工作群等等。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频繁,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说。

 

信息类型多是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五年立案审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涉诉个人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等。

 

随着个人信息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处理频繁增多,多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规范颇受关注。

通报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介绍了一起“信息处理者对其尽到告知同意义务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件。

 

被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某汽车信息软件运营者,原告吕某为该软件用户。

 

原告诉称,其于2021年10月某日使用该软件时,软件跳出某品牌汽车报价弹窗,其中用灰色小字体标识“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吕某点击接受后才发现该页面是询问吕某是否同意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页面中列举选择的3家该品牌汽车经销商进行共享和传输。此后一周内,吕某陆续收到了3个品牌的9家当地汽车4S店的多条报价电话。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将其手机号提供给其他公司,侵害了其个人权益,导致其频繁遭受电话侵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被告辩称,其向服务经销商共享原告手机号是在原告确认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告连续两天共三次使用了询价功能,分别对三个汽车品牌的三款车型进行了询价,因此才发生了对应时间点服务经销商向其致电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侵权行为的取证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后,故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有关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取得单独同意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仅浏览过一款原告所述的三个汽车品牌车型,未浏览过另外两个汽车品牌的两款车型,亦未授权被告向这两款车型的经销商提供手机号进行询价。被告提交了用户询价服务系统公证以证明原告曾操作过相应的询价功能,但该数据显示的操作时间存在异常,IP地址、备注姓名均与原告真实情况不一致,难以确认该询价行为系吕某作出及出于原告真实意愿,被告未对数据异常的合理性予以合理说明,故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在缺乏原告有效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手机号提供给两个汽车品牌经销商,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征得明确同意、单独同意的规定,构成侵权。

 

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孙铭溪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要求和单独同意准则,明确了此类信息处理场景的合规要求。“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规则,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以落地实施,获取告知同意的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分配尤为重要。本案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对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告知同意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孙铭溪说,“此案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对于获取有效同意等合法性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缓和了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举证方面技术背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地位悬殊差距,打通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举证壁垒,促进信息处理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水平和技术能力。”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